广东某某投资合伙企业、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1执313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1
案件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31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审理经过:
广东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哈仲网裁字第20009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200元及利息2728.28元,仲裁费50元;二、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1执3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甄哲
审判员李唯
书记员:
书记员邢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