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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投资合伙企业、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1执313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1
案件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31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审理经过:

广东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哈仲网裁字第20009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200元及利息2728.28元,仲裁费50元;二、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1执3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甄哲

审判员李唯

书记员:

书记员邢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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