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财保15号
当事人:
申请人:贺利辉,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申请人:李铁妹,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林,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化县东坪镇南区移民街。
法定代表人:张杨柳。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贺利辉、李铁妹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763元(附被申请人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城南分理处,账号:1848××××188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城南分理处,账号:1848××××00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羊角塘支行,账号:1848××××035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羊角塘支行,账号:1848××××0004)。申请人贺利辉、李铁妹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利辉、李铁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763元,期限为一年。
附被申请人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城南分理处,账号:1848××××1885;
户名: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城南分理处,账号:1848××××0008;
户名: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羊角塘支行,账号:1848××××0358;
户名: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羊角塘支行,账号:1848××××0004。
案件申请费977.63元,由申请人贺利辉、李铁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陈献花
书记员:
法官助理谌瑛琪
书记员夏晔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