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林与马家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闽0104民初5153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13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民初5153号
当事人:
原告:姜林,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马家祥,女,199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姜林与被告马家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姜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险费用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委托关系,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430元用于购买车辆保险,后被告未替原告购买保险,仅还款930元,剩余4500元未还。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委托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以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准。依原告起诉状中的陈述,被告未实际办理委托事务,故无法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黄莹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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