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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林与马家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闽0104民初5153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13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民初5153号

当事人:

原告:姜林,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马家祥,女,199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姜林与被告马家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姜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险费用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委托关系,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430元用于购买车辆保险,后被告未替原告购买保险,仅还款930元,剩余4500元未还。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委托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以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准。依原告起诉状中的陈述,被告未实际办理委托事务,故无法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黄莹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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