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22财保29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7-16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财保298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新军,男,生于1973年10月16日,汉族。
被申请人:王福生,男,生于1992年3月24日,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新军与被申请人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新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福生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新军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新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福生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张新军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永红
书记员:
书记员王蓉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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