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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627民初3212号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7民初3212号

当事人:

原告太康县腾宇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灵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忠,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王帅,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太康县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太康县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康县腾宇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张照东

书记员:

书记员郭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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