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627民初3212号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7民初3212号
当事人:
原告太康县腾宇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灵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忠,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王帅,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太康县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太康县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康县腾宇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张照东
书记员:
书记员郭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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