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82财保196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军华,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担保人:谢玉清,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被申请人:匡合军,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军华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匡合军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军华与担保人谢玉清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涟源市人民路房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15字第xx号)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军华因与被申请人匡合军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匡合军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将申请人李军华与担保人谢玉清共同共有的位于涟源市人民路房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15字第xx号)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肖红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刘小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