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6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0666218Q。
法定代表人展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华运车辆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483201-8。
法定代表人:张培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范镇东村,组织机构代码55220262-0。
法定代表人:郭宗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凤天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6000805-6。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协合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汉槐湖滨花园街楼**,组织机构代码55894241-9。
法定代表人:丁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培亮,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张继秀,女,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郭宗强,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赵桂芬,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郝培红,女,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孟蕊,女,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宋海军,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杨秀美,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刘增,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刘国,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郝丽莎,女,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于承杰,女,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丁斌,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李滨,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颜伟,女,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华运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协合燃气有限公司、张培亮、张继秀、宋海军、杨秀美、郭宗强、赵桂芬、陈勇、孟蕊、刘增、刘国、王萍、郝丽莎、郝培红、丁斌、于承杰、李滨、李涛、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协合燃气有限公司、刘增、刘国、王萍、郝丽莎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期间。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902执6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法生
审判员赵红梅
审判员赵京富
书记员:
书记员楚金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