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与徐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9)辽0922民初193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2
案件内容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辽0922民初1938号
当事人:
原告:李红,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铎良,系阜新市彰武县大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国新,男,1973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红与被告徐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11月4日,被告徐国新以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的丈夫赵继永(已去世)处分别两次借款60000元、65000并给赵继永出具借据两份,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截止2018年11月9日被告偿还了大部分借款,现仍欠7000元未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徐国新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红担保欠款2000元;剩余担保欠款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偿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红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审判长梁佐新
审判员姜贺川
人民陪审员李小丹
书记员:
书记员王思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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