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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郑连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平商初字第78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3-23
案件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商初字第786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

负责人张玉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工。

被告郑连刚,农村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被告郑连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郑连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许新生

书记员:

书记员杜同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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