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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安顺军角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黔0402执异32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0-15
案件内容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402执异32号

当事人:

异议人: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西二路(飞虹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01MB1636473B。

负责人:余新安。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磊,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安顺市西秀区。

申请人:安顺军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马军屯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KLQH06。

法定代表人:宋兴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天荣、曾美月,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马军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马军屯村**统一社会信用同,代码:54520402ME15851606。

负责人:吕斌,职务: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顺军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马军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中,依据本院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黔0402财保19民事裁定书和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20)黔0402执保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案外人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在安顺农村商业银行以“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开设账户名为: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开户行: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轴支行,账号为:82×××88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3988元予以冻结。案外人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往处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称:按照“村财乡代管村使用”规定,异议人在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轴支行开设了“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账户,账号为:82×××88。该账户管理永虹、东门庄、马军屯、董家庄、后山、新哨、核山、麒鳞、安大、彩虹10个村(居)的财务。申请人安顺军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马军屯村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案,贵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黔0402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案外人“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在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轴支行,账号为:82×××88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39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4月20日,经开户行通知异议人,异议人才知晓办“村财乡代管账户”被查封,账户内之存款15123988元被冻结。案外人认为,案外人作为西秀新安街道办事处区所有行政村村财代管单位,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马军屯村村民委员会非该账户开设人,账户之存款不属于其单独所有。现经查,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马军屯村村民委员会村财银行存款余额为500万元,现贵院直接对“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村组长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5123988元进行冻结,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异议申请,望予以支持案外人申请请求。

本院查明,案外人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所有行政村村财代管单位。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在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轴支行开设账户名为: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账号为:82×××88的银行账户对其辖区内的10个村(居)委员会管理财务。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马军屯村村民委员会是其中之一,但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马军屯村村民委员会并非“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账户开设人,账户之存款不属于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马军屯村村民委员会单独所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上述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案外人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在安顺农村商业银行以“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开设账户名为: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委托代理中心,开户行: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轴支行,账号为:82×××88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3988元的冻结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

审判长李晓燕

人民障审员彭黔菊

人民障审员刘婷

书记员:

法官助理朱佳美

书记员李辛然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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