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代勇与郑祥辉、李本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川3424民初15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06
案件内容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424民初154号
当事人:
原告:苏代勇,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郑祥辉,男,1972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李本琼,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代勇与被告郑祥辉、李本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代勇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代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苏代勇撤回起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审判员雷德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享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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