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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黄爱红等与桂平市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桂0881民初1149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1-09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民初1149号

当事人:

原告:张学,男,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黄爱红,女,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锦涛,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毅源,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平市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西山村路面垌。

法定代表人:黄最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宁,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学、黄爱红与被告桂平市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学、黄爱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逾期交房违约金25422.7元,并判令被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日59.96元的计算方式每月支付一次逾期交房违约金给原告直到被告将坐落于西山镇兴宁社区由被告开发的地王财富中心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4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坐落于桂平市西山镇兴宁社区的地王财富中心的商品房出售给原告,总房价款299796元;被告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把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出卖人(被告)按日计算向买受人(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付清购房款给被告,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原告经向桂平市住建局网络问政得知,至今被告尚未取得涉案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被告逾期交房的行为,造成原告对商品房的使用、出租、转让、婚房使用、户口迁入、孩子上学等权益均受到巨大的影响,造成原告巨大的损失。被告应当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时的违约金给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那么被告荣辉公司应在此期限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被告虽于2019年1月10日向原告发出交房通知,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已接受涉案商品房,无法确定具体逾期天数,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不具体,本案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学、黄爱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张学、黄爱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覃海燕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丽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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