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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腾飞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皖1202刑初444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李腾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7
案件内容

李腾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02刑初444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腾飞,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人李腾飞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素勤,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腾飞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腾飞及其辩护人黄素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害人黄某因做微商,便将其微信二维码发送至朋友圈,被告人李腾飞使用a757031904的微信号码添加黄某为好友,2019年1月份开始联系。李腾飞让黄某将其拉入游戏群内一起玩游戏,期间李腾飞向黄某虚构某商贸公司并称其系该商贸公司的副总,之后李腾飞以公司需要购买沙盘原料及其在太和的工地需要给工人发工资等名义,先后数十次向黄某借款共计54000元,李腾飞在获取钱款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后在黄某多次催要下李腾飞分两次还款合计14600元,余款34900元用于其偿还贷款,之后黄某就再联系不上李腾飞。

庭审后,被告人李腾飞家人赔偿受害人黄某损失四万八千元,取得黄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腾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微信帐号及支付宝账号、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腾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李腾飞系由黄某扭送至颍州区公安分局刑警三队,并非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腾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李斐

审判员刘志

人民陪审员尤红

书记员:

书记员吕琳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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