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海、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381民初5552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5552号
当事人:
原告:赵立海,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创业,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2010207455。
被告: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南一环南侧。
法定代表人:石康,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妮,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611269297。
审理经过:
原告赵立海与被告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赵立海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立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立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立海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海洪泽
审判员全惠雅
审判员海光科
书记员:
书记员苏永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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