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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吕学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鄂0607行审45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06-10
案件内容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607行审4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10111825590。

法定代表人杨全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文忠、张盛剑,均系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吕学伍,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襄区水执字(2019)72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元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某、何某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8月1日,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作出的襄区水执字(2019)72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吕学伍于2019年6月26日开始在襄阳市襄州区白河河道古驿镇唐吕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采砂。吕学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50000元。吕学伍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吕学伍送达了限期1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50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刘元群

审判员徐鸿进

审判员何峰

书记员:

书记员龚子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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