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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丽与杨常武、苏昱玮、姜昕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吉0104执1511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8-01
案件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1511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晓丽,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杨常武,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苏昱玮,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姜昕蓓,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晓丽与被执行人杨常武、苏昱玮、姜昕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扣划被执行人姜昕蓓名下银行存款57,862.27元,扣划被执行人杨常武名下银行存款34,057.17元,扣划被执行人苏昱玮名下银行存款17,954.15元,以上共计执行回款109,873.59元。本院已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08,473.59元,收取执行费1,40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吉010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王强

书记员:

书记员钱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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