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丽与杨常武、苏昱玮、姜昕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吉0104执1511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8-01
案件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1511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晓丽,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杨常武,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苏昱玮,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姜昕蓓,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晓丽与被执行人杨常武、苏昱玮、姜昕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扣划被执行人姜昕蓓名下银行存款57,862.27元,扣划被执行人杨常武名下银行存款34,057.17元,扣划被执行人苏昱玮名下银行存款17,954.15元,以上共计执行回款109,873.59元。本院已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08,473.59元,收取执行费1,40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吉010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王强
书记员:
书记员钱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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