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9961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远山顺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X。
法定代表人:杜玄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X室。
法定代表人:姜大力。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远山顺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远山公司)诉被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水晶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远山公司诉称,2019年1月8日其与被告水晶石公司签署《沙盘安装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水晶石公司定做沙盘三套,总价款为15万元;沙盘于2019年1月15日送至延庆北控基地,接收人员为被告水晶石公司贺孝进。2019年11月9日,原告远山公司与被告水晶石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增加采购沙盘灯,金额为4990元。被告水晶石公司分四期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远山公司按照约定交付合格的货物,被告水晶石公司向原告支付两笔款项12万元。后原告远山公司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故原告远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水晶石公司给付原告远山公司货款7.99万元;2.判令被告水晶石公司支付违约金7990元;3.诉讼费由被告水晶石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远山公司与被告水晶石公司签订《沙盘安装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因发生合同内容及履行争议,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沙盘安装合同》的首页记载,甲方系被告水晶石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X号中国外文大厦X座X。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钱笑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衡平
书记员福明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