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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刘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0104民初5229号之二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1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4民初5229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1-1)。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洋,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礼新,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刘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8)皖0104民初52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刘超银行存款82245元的冻结或解除对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审判长李中明

人民陪审员刘腊梅

人民陪审员雷安建

书记员:

书记员**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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