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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海与戚苏其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322执2164号之一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216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俊海,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戚苏其(戚中启),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俊海与被执行人戚苏其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戚苏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费用6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3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向被执行人戚苏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戚苏其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2020年7月、2020年10月、2020年11月本院先后四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经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戚苏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并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戚苏其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合计5721.36元,扣减50元执行费,剩余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俊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戚苏其名下苏C×××××号宝来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0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止),该车未在本院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若需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书面申请造成解封等不利法律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被执行人戚苏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7月本院向沛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戚苏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戚苏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申请执行人王俊海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戚苏其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12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戚苏其的下落,申请执行人王俊海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戚苏其的具体下落。

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8)苏032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俊海与被执行人戚苏其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徐兴建

审判员夏巍

审判员苗顺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伟

书记员李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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