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邵柱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225民初436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5民初436号

当事人:

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旱西关街**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允伟,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柱庆,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巧,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柱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3月1日,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海科

书记员:

代书记员罗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