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邵柱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225民初436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5民初436号
当事人:
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旱西关街**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允伟,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柱庆,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巧,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柱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3月1日,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海科
书记员:
代书记员罗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