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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靳海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京0117民初4593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7
案件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7民初4593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B座22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1646767U。

法定代表人:杨建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旭,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敏,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海龙,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靳海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员张志满

书记员:

书记员王锦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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