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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江 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曲刑初字第48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30
案件内容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曲刑初字第48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2月6日出生,2011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时羁押于吉县看守所,同年2月25日被曲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焯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5月15日至6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某某(已判刑)、薛某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曲沃县北大街、曲沃县中心广场南侧移动手机卖场门口等5处,分别盗窃被害人贾某某、边某某等人五羊-本田等型号摩托车5辆,价值32835元。

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具有累犯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辩解只参与了2014年6月18日在曲沃县中心广场移动手机卖场门口的盗窃,否认其他4次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某某窜至曲沃县北大街曲沃建设银行南侧温州制衣行门外,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25T-6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360元;2014年5月16日18时30分左右,李某某伙同史某某窜至曲沃县南大街十字路口公厕附近,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公厕门口附近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00T-G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375元;2014年5月19日17时30分左右,李某某伙同史某某窜至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曲沃春晖幼儿园门口西侧约5米处,将被害人申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25T-6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800元;2014年6月15日13时30分左右,李某某伙同史某某、薛某某窜至曲沃农机小区院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号楼2单元门口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WH100T-G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450元;2014年6月18日17时30分左右,李某某伙同薛某某、史某某窜至曲沃县中心广场南侧移动手机卖场门口,将被害人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WH100T-G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850元。综上,李某某盗窃摩托车总价值3283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①吉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17日22时50分,李某某在吉县文成乡北房村家中被抓获。②吉县公安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明李某某于2015年2月18日至25日临时羁押于吉县看守所。③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1)尧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④曲沃县人民法院(2014)曲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⑤山西省曲沃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李某某2013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2、辨认笔录。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视频截图,证明侦查人员将2014年5月15日、5月16日、5月19日、6月15日、6月18日发生在我县五起摩托车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监控录像截图提供给薛某某,薛某某辨认后指出2014年5月16日18时21分02秒,贡院街十字口广场方向监控截图上骑黑色踏板摩托车的男子是史某某,摩托车后座上的男子是李某某;2014年6月15日13时32分35秒,水秀丁字口县城方向东向监控截图上骑黑色踏板摩托车的男子是李某某,坐在后座的男子是薛某某本人;2014年6月18日17时36分27秒,广场南侧道路东端监控截图上从摩托车上下来的男子是史某某,坐在摩托车上的男子第一个是李某某,第二个男子是薛某某本人。

3、鉴定意见。①曲沃县价格认证中心曲价认鉴刑字(2014)第29号价格鉴证结论意见书,证明本田WH125T-6型摩托车价值7360元;本田WH100T-G型摩托车价值6375元;本田125T-6型摩托车价值6800元;本田WH100T-G型摩托车价值6450元;本田WH100T-G型摩托车价值5850元;本田WH100T-G型摩托车价值6450元。以上鉴证总金额32835元。

4、勘查笔录。曲沃县公安局曲公(刑技)勘(2014)11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害人边某某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曲沃县广场南侧全球通手机大卖场门口西侧路面上;曲沃县公安局曲公(刑技)勘(2014)11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害人李某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曲沃县南大街体育场路口公厕西侧路面上;曲沃县公安局曲公(刑技)勘(2014)11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害人张某某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曲沃县农机小区一号楼二单元门口东侧地面上;曲沃县公安局曲公(刑技)勘(2014)11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害人申某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曲沃县春晖幼儿园西曲沃忠俏摩托车配件批发部门口;曲沃县公安局曲公(刑技)勘(2014)11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害人贾某某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曲沃县北大街温州永茂制衣店西侧路面上。

5、视听资料。曲沃县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某某、薛某某等盗窃摩托车的过程。

6、被害人陈述。曲沃监狱家属院13号楼1单元301室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4年5月15日15时40分左右,我骑摩托车到曲沃县建设银行南侧的温州制衣行办事,把摩托车放在了温州制衣行门前,大约16时出来发现摩托车被盗,该车是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于2013年8月在运城市南樊镇五羊本田专卖店以8400元购买的,有八、九成新。②曲沃县高显镇高阳村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4年5月16日18时20分左右,我将我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00型踏板摩托车停在曲沃县体育场公厕门口的人行道上到夜市上吃饭,18时45分左右骑车时发现摩托车被盗,车座下有一个钱包里面有200元也被盗,摩托车是2012年6月以8000元购买的。③曲沃县浍河区家属院西单元201室申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4年5月19日17时25分左右,我将自己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25型踏板摩托车放在曲沃县春晖幼儿园门口西侧5米左右处,去春晖幼儿园接孩子,17时42分左右,我接上孩子准备骑车时发现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12年5月5日在曲沃县兴隆东街五羊本田专卖以8300元购买的。④曲沃县农机小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4年6月15日9时许,我将自己的一辆黑色五羊小公主100型摩托车停放在曲沃县农机小区1号楼2单元门口,13时30分左右发现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12年8月30日以8800元购买的,并证实,从小区内的监控看,1时30分有一名穿白色半袖、身材偏瘦的男子将摩托车盗走。⑤侯马市凤城乡南上官村边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4年6月18日17时20分左右,我将自己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100型摩托车停放在曲沃县广场移动手机专卖场门口到店里去换手机,18时20分左右,准备骑摩托车时发现车不见了,该车是2011年9月份以8300元购买的。

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述只参与了2014年6月18日在曲沃县中心广场南侧移动手机卖场门口的盗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均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某某虽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前4次盗窃事实,但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的辩认笔录、曲沃县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等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参与了上述4次犯罪,应予认定。为切实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审判长邱世强

审判员杨林峰

审判员王东红

书记员:

书记员王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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