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关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白中刑执字第296号
案由:
绑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05
案件内容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中刑执字第296号
当事人:
罪犯关君,男,1971年05月21日出生,满族,伊通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关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于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关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关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二0二三年三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树杰
审判员张天秋
代理审判员葛胜楠
书记员:
书记员张盼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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