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徐朝阳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637执440号之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37执44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会,女,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徐朝阳,男,1970年04月29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637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徐朝阳在中国工商银行04×××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冻结金额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广仁
书记员:
书记员刘盼
=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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