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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徐朝阳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637执440号之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37执44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会,女,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徐朝阳,男,1970年04月29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637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徐朝阳在中国工商银行04×××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冻结金额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广仁

书记员:

书记员刘盼

=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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