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1021行审11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洛南县城关镇华阳路西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10160645781。
法定代表人孙占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锋,洛南县自然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乐,洛南县自然资源局干部。
被执行人陶龙龙,男,生于1990年1月6日,汉族,住洛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陶龙龙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8)51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8年12月28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8)51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陶龙龙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本组土地私自于2018年10月18日动工砌基建房五间。经2018年11月28日现场勘测,宅基地占地总面积260.4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82.67平方米。经核查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陶龙龙在非法占用的26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陶龙龙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260.4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30元罚款,共计处罚款7812元。2019年3月12日该处罚决定送达后,陶龙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
2019年2月27日,中共洛南县委、洛南县人民政府联合发文洛字[2019]18号《关于印发﹤商洛市洛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将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相关机构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洛南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洛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8)51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原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陶龙龙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8)51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周梦琳
审判员刘延洛
人民陪审员李杰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倩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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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