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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与张庆松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黑1085执37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8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执3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安,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

被执行人:张庆松,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安与张庆松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庆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振东路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义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新建路支行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庆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振东路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庆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

三、冻结被执行人张庆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义堂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

四、冻结被执行人张庆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新建路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

五、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艳新

书记员:

书记员贾长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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