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根娣、叶日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124执1484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22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4执148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叶根娣,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松阳县。
被执行人叶日松,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住松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根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4民初2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另案中拍卖了叶日松的房产,经分配,本案申请人获得9559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7年12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90441元。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叶强军
审判员尹伟平
审判员吴子长
书记员:
书记员刘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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