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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芳、曹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413民初38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15
案件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389号

当事人:

原告:王孝芳,女,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辉,男,199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孝芳诉被告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1日立案。原告王孝芳于2021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孝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孝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王孝芳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俞卫忠

书记员:

法官助理凌子齐

书记员肖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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