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芳、曹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413民初38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15
案件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389号
当事人:
原告:王孝芳,女,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辉,男,199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孝芳诉被告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1日立案。原告王孝芳于2021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孝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孝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王孝芳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俞卫忠
书记员:
法官助理凌子齐
书记员肖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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