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王某等与王喆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529民初862号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9民初862号
当事人:
原告:秦某,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原告:王某,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
被告王甲,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
委托代理人张辉,系王甲妻子。
审理经过:
秦某、王某与王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9月21日,原告秦某、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秦某、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秦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丽莉
人民陪审员申敬芳
人民陪审员武景华
书记员:
书记员杨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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