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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王某等与王喆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529民初862号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9民初862号

当事人:

原告:秦某,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原告:王某,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

被告王甲,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

委托代理人张辉,系王甲妻子。

审理经过:

秦某、王某与王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9月21日,原告秦某、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秦某、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秦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丽莉

人民陪审员申敬芳

人民陪审员武景华

书记员:

书记员杨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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