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勇、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津0114民初965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965号之二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伯勇,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军,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审理经过:
李伯勇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裁定,查封担保人荆晔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冻结张军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张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保全价值200000元)。现李伯勇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荆晔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房屋的查封措施;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军银行账户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查封登记在荆晔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的房屋;
二.解除冻结张军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茗
书记员:
书记员赵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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