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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某、苏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甘1021执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7-20
案件内容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021执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崇某。

申请执行人:苏某。

被执行人:李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崇某、苏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02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赔偿崇某、苏某医疗费等共计249380.6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尚有250380.62元未执行。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了网络查控、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房产查询等手段,已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郭伟

审判员徐国渊

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

书记员郭馨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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