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某、苏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甘1021执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7-20
案件内容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021执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崇某。
申请执行人:苏某。
被执行人:李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崇某、苏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02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赔偿崇某、苏某医疗费等共计249380.6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尚有250380.62元未执行。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了网络查控、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房产查询等手段,已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郭伟
审判员徐国渊
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
书记员郭馨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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