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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华与乐伯清、谌福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鄂0104民初37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14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4民初374-1号

当事人:

原告:周建华。

委托代理人:罗开纯、张剑桥,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乐伯清。

被告:谌福娣。

被告:乐颖飞。

被告:李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华与被告乐伯清、谌福娣、乐颖飞、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乐颖飞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67-96号1层2号的房屋(共有人乐伯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乐颖飞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67-96号1层2号房屋(共有人乐伯清)的交易手续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进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轶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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