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华与乐伯清、谌福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鄂0104民初37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14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4民初374-1号
当事人:
原告:周建华。
委托代理人:罗开纯、张剑桥,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乐伯清。
被告:谌福娣。
被告:乐颖飞。
被告:李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华与被告乐伯清、谌福娣、乐颖飞、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乐颖飞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67-96号1层2号的房屋(共有人乐伯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乐颖飞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67-96号1层2号房屋(共有人乐伯清)的交易手续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进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轶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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