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财保19号
当事人:
申请人:习水鑫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Q62UXM。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希望社区店子组**。法定代表人:汤汉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宇,系习水鑫洋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罗真江,男,生于1987年6月1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申请人:王敏,女,生于1992年10月10日,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习水鑫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真江、王敏产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已网签至二被申请人名下的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鑫洋壹号公馆(一期)第2幢23层23-5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21002419)进行预查封。申请人习水鑫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已网签至被申请人罗真江、王敏名下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鑫洋壹号公馆(一期)第2幢23层23-5号房屋,期限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21002419)
案件申请费2567.00元,由申请人习水鑫洋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杨双
书记员:
书记员方朝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