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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东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周华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岳中刑执字第1799号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9-12
案件内容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岳中刑执字第1799号

当事人:

罪犯周华东,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0)常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华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华东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华东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华东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华东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华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玲

审判员贺冀平

审判员周四平

书记员:

书记员綦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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