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岳中刑执字第1799号
当事人:
罪犯周华东,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0)常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华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华东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华东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华东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华东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华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玲
审判员贺冀平
审判员周四平
书记员:
书记员綦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