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4执61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美芬,女,1964年7月4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执行人顾志敏,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仙居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美芬与被执行人顾志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4民初32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美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顾志敏返还申请执行人张美芬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6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顾志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顾志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顾志敏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顾志敏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及不动产。被执行人顾志敏名下浙J×××××雪佛兰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顾志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顾志敏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顾志敏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年×月×日对陆××实施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顾志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美芬。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顾志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1024执6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张天平
书记员:
书记员章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