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8民初29号
当事人:
起诉人:郑州蓝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飞,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朝,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2020年12月15日,本院收到郑州蓝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泰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蓝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蓝泰公司工程款33607300元及利息8216751元(利息以336073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8216751元);2.判令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蓝泰公司停窝工损失1500000元;3.判令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从2010年开始陆续承接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发包的厂区土建工程及电解槽制作安装工程,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将电解槽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蓝泰公司实际施工完成。蓝泰公司从2011年开始,陆续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数份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制作完成的电解槽均已经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是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拖欠蓝泰公司33607300元工程款未支付,对蓝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蓝泰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蓝泰公司形式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从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材料看,其一,蓝泰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电厂200WM机组锅炉辅机钢结构、电力、热力自动化工程设备承修(承装)、调整实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修理,机械加工;机械设备的研究、销售;动植物技术咨询;生物技术研究;医药中间体的研究、销售;玻璃仪器销售;房屋租赁经营。”
其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完成的项目内容为电解六系列(六车间)电解槽制作安装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合同),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将电解槽89台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蓝泰公司完成。案涉电解槽制作安装行为是可以离开建设主体独立完成的事项,其既不属于建设工程整体施工,亦不属于单位施工或者单项工程施工。蓝泰公司按照协议要求完成相应的电解槽制作安装工作,并交付劳动成果,从交易习惯上,亦为承揽行为。据此,双方争议法律关系性质实为承揽合同纠纷,应以此为案由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蓝泰公司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承包施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如发生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定,合同签订地为河南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蓝泰公司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向有权管辖法院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郑州蓝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审判员: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杨书钢
审判员白婷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媛媛
书记员矫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