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执异68号
当事人:
案外人谢红果,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月融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晓波,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月融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谢红果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谢红果称,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将位于本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2幢1单元1503号房产查封,因该房产系其所有,故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月融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以(2017)陕0103执保1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晓波名下位于本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2幢1单元11503室房屋的产权(房产证号:1125106013-58-2-11503~1),查封期限三年。
另查明,2017年6月26日谢红果与张晓波、西安四海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张晓波将位于本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2幢1单元11503号(涉案房产)、11504号房产,建筑面积共计162平方米,以总价款160万元出售给谢红果,谢红果向张晓波支付15万元定金。同日双方就涉案房产网签合同备案号为C17035941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机构版),约定房价为75万元。合同签订后谢红果先后向张晓波支付85万元,尚有75万元未支付,11504号房产已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9月8日谢红果与涉案房产承租人陕西金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产于2017年9月30日交付谢红果使用。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涉案房屋查封前,案外人谢红果虽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房产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网签,也表示愿意按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房价款,但其并未在法院查封之前实际占有涉案房产。现谢红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谢红果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
审判长李涛
审判员姚立军
审判员阮宇
书记员:
书记员张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