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小辰、刘战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183财保334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06-18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财保33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岳小辰,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丽丽,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申请人岳小辰的女儿。
被申请人:刘战伟,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陈伟霞,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岳小辰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战伟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陈伟霞名下的豫ADW9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21003979)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战伟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陈伟霞名下的豫ADW9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属肇事车辆)。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岳小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陈晓伟
书记员:
书记员王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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