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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漫谷度假小镇有限公司、姜文全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5民辖终2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20-05-18
案件内容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5民辖终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桓仁漫谷度假小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文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斌,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文全,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武文,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国君,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运莲,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清,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永发,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福,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泽,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莉,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秋红,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军,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风国,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成,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绍萍,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郑永财,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桓仁漫谷度假小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仁漫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文全、孙武文、江国君、吴运莲、张文清、郑永发、王玉福、于泽、孙莉、吕秋红、孙立军、姜风国、王培成、李绍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2民初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桓仁漫谷公司上诉请求为,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2民初36号民事裁定。上诉人桓仁漫谷公司上诉称:此案被上诉人人数众多,系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上诉人桓仁漫谷公司认为应由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桓仁漫谷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关于桓仁漫谷公司提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本案所涉人数众多应由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该条系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规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虽然系十四名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桓仁漫谷公司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但人数众多并非构成重大影响案件的条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群体性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并非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桓仁漫谷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桓仁漫谷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桓仁漫谷度假小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杜莉

审判员于昕

审判员张靖月

书记员:

书记员马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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