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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802民初8663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8
案件内容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8663号

当事人:

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与上郡南路交叉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D196U。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晶

书记员: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宋沅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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