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802民初8663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8
案件内容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8663号
当事人:
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与上郡南路交叉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D196U。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晶
书记员: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宋沅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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