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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振海、邵明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727行审79号
案由: 行政征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6-05-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1727行审79号

当事人:

申请人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马法运,局长。

被执行人张振海,农民。

被执行人邵明云,农民,系被执行人张振海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振海、邵明云夫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执行人计划外生育第三胎子女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定陶费征字(2015)18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征收社会抚养费97800元;2、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定陶费征字(2015)18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定陶费征字(2015)18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定陶费征字(2015)18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倩

审判员张庭欣

审判员孙静

书记员:

书记员李守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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