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光与刘辉、冯凤花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津0113民初3064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08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3民初3064号
当事人:
原告张洪光。
委托代理人董桂彬,天津坻京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
被告冯凤花。
被告天津市煜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产业功能区**路与**路夹角处。
法定代表人刘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光与被告刘辉、冯凤花、天津市煜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刘辉、冯凤花、天津市煜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9813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倩
书记员:
书记员李彦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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