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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光与刘辉、冯凤花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津0113民初3064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08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3民初3064号

当事人:

原告张洪光。

委托代理人董桂彬,天津坻京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

被告冯凤花。

被告天津市煜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产业功能区**路与**路夹角处。

法定代表人刘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光与被告刘辉、冯凤花、天津市煜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刘辉、冯凤花、天津市煜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9813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倩

书记员:

书记员李彦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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