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凤华与章吉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108民初6425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22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6425号
当事人:
原告:许凤华,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章吉金,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凤华诉被告章吉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原告许凤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许凤华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凤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许凤华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审判员吴彦
书记员:
书记员白佳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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