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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凤华与章吉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108民初6425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22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6425号

当事人:

原告:许凤华,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章吉金,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凤华诉被告章吉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原告许凤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许凤华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凤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许凤华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审判员吴彦

书记员:

书记员白佳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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