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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扬与丁金红、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1民终9228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12-19
案件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终92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扬,女,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金红,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安将军巷****。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该公司法务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扬、丁金红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金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上诉人艾扬,被上诉人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金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上诉人艾扬在庭前提出回避申请,本院未予准许。庭审开始后,上诉人丁金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上诉人艾扬始终保持沉默,拒绝回答法庭任何提问,并拒绝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金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上诉人艾扬在庭审中拒绝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以沉默对抗法庭,参照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关规定,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艾扬、丁金红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艾扬、丁金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夏海南

审判员白文虎

审判员刘凡

书记员:

书记员朱亚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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