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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156户村民与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10民终873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05-24
案件内容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民终8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156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李宝林,1955年2月19日了出生。

诉讼代表人:吕春财,1960年10月16日了出生。

诉讼代表人:陈述春,1948年11月5日了出生。

诉讼代表人:陈述旺,1950年7月12日了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国宝,村主任。

第三人:三河市宏远彩涂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西柳路口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卞海全,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156户村民与被上诉人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三河市宏远彩涂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村委会违法收回村民30年不变的口粮田属侵权行为,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请求撤销(2015)三民初字第439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村委会收回122.01亩承包地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产生问题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调整解决。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是普通民事行为,原告**村民并非协议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无权请求确认承包协议是否有效。综上,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薛月琴

审判员徐福禄

助理审判员  刘文会

书记员:

书记员毕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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