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民终8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156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李宝林,1955年2月19日了出生。
诉讼代表人:吕春财,1960年10月16日了出生。
诉讼代表人:陈述春,1948年11月5日了出生。
诉讼代表人:陈述旺,1950年7月12日了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国宝,村主任。
第三人:三河市宏远彩涂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西柳路口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卞海全,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156户村民与被上诉人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三河市宏远彩涂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村委会违法收回村民30年不变的口粮田属侵权行为,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请求撤销(2015)三民初字第439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村委会收回122.01亩承包地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产生问题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调整解决。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是普通民事行为,原告**村民并非协议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无权请求确认承包协议是否有效。综上,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薛月琴
审判员徐福禄
助理审判员 刘文会
书记员:
书记员毕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