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凌人人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28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3-10
案件内容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28号
当事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杨凌人人家商贸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凌人人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适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应文涛
审判员赵福林
代理审判员李为纲
书记员:
书记员杨向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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