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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冬梅与燕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322执253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执25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冬梅,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燕勇,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审理经过:

徐东梅与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8)苏0322民初3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该案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

3、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有银行账户无存款;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沛县江南山水小区9号楼44室车库一间,该车库已被他案查封;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东梅与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林

审判员孙毅

审判员夏巍

书记员:

书记员李欣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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