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执25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冬梅,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燕勇,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审理经过:
徐东梅与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8)苏0322民初3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该案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
3、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有银行账户无存款;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沛县江南山水小区9号楼44室车库一间,该车库已被他案查封;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东梅与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林
审判员孙毅
审判员夏巍
书记员:
书记员李欣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