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皓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京0108执10393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25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8执1039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皓,女,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骏马国际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
法定代表人:冯军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皓与骏马国际物业(北京)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骏马国际物业(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金鑫
审判员李春荣
审判员周丽军
书记员:
书记员王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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