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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马某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渝0113民保令166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0-27
案件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保令166号

当事人:

申请人:谢某,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申请人:马某,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马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谢某称,与被申请人马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0月8日晚,因马某想看谢某的手机,谢某不同意,马某遂出手卡住谢某的脖子,并扭打其双臂,导致谢某手臂和脖子瘀伤。后谢某报警求助,经警察核实,马某打伤谢某属实。谢某担心马某会继续对其实施暴力行为,故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谢某提交的报警回执和照片,可以认定谢某遭受了马某实施的家庭暴力,故谢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禁止被申请人马某对谢某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马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审判员余彬

书记员:

书记员秦雨薇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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