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21执4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来,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李小利,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执行人:钱秋梅,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执行人:李国杰,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小利、钱秋梅、李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经查询后,依法扣划了钱秋梅银行账户内存款,并交付给了申请人。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国杰名下坐落于朝阳市双塔区梧桐路44号107C3单元801室房屋一套,但已经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国杰名下辽N×××××、辽N×××××两辆汽车,但均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陈永林
执行员庞波
执行员魏泽龙
书记员:
书记员李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